合並是公司整合資源,實現規模化發展,增強市場競爭(zheng) 的手段之一,但公司合並過程中對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產(chan) 生重大影響。我國法律對公司合並時勞動合同采取概括承繼,但司法解釋中也允許選擇承繼。本地法律谘詢說說我國公司合並過程中勞動合同承繼的司法現狀。探討《勞動合同法》第 34 條概括繼承立法模式從(cong) 北大法寶網站中檢索與(yu) 該條相關(guan) 的案例,檢索結果總計 61 條,與(yu) 勞動合同承繼直接相關(guan) 的判例有 19 份,19 份判決(jue) 書(shu) 中認可合並後勞動合同應承繼的占 74%;法律谘詢谘詢指出以“收購協議未履行完畢”和“勞動者並未與(yu) 新的用人單位實際履行勞動權利義(yi) 務”為(wei) 由認為(wei) 合並後勞動合同未得到承繼的占 10.5%,法院未支持當事人訴求,判決(jue) 駁回的占 10.5%,二審認為(wei) 一審適用第 34 條屬於(yu) 適用法律錯誤而撤銷一審判決(jue) 的占 5%。
在中小企業(ye) 與(yu) 適崗勞動者的供需關(guan) 係中,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充分考慮企業(ye) 能夠招聘到真正符合要求、能創造經濟價(jia) 值的勞動者。在迎合企業(ye) 人力成本的前提下,試用期是企業(ye) 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需要、與(yu) 企業(ye) 發展規劃的契合程度、是否能夠形成優(you) 質勞動關(guan) 係的重要階段。本地法律谘詢表示有些企業(ye)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yu) 試用期內(nei) 不符合企業(ye) 用工要求的勞動者處理過於(yu) 簡單,僅(jin) 以試用期內(nei) 不符合崗位要求為(wei) 由通過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hu) ”的方式予以辭退,引發了勞動者提起違法解除賠償(chang)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主張,導致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頻發。法律谘詢谘詢指出用人單位試用期內(nei) 解除勞動合同如不舉(ju) 證難獲法律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ge) 月。
如果清算程序沒法完成這一曆史使命,則公司注銷就不能必然導致公司死亡的結果。本地法律谘詢表示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zhai) 權債(zhai) 務、處理公司剩餘(yu) 財產(chan) 並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製度。然而,清算製度實際上很難達到人們(men) 的預期。實踐中,有些公司不經過清算程序便注銷公司,有些公司急於(yu) 逃避即將產(chan) 生的債(zhai) 務而匆忙終結清算程序,有些公司的清算流於(yu) 形式。法律谘詢谘詢表示即使股東(dong) 如實履行了清算的法定義(yi) 務,在客觀上也很難一次性了結所有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一是有些公司存續時間長,經營業(ye) 務複雜,債(zhai) 權人繁多,往往很難全麵通知債(zhai) 權人。二是公司的某些債(zhai) 務是清算過程產(chan) 生的。三是有些債(zhai) 權尤其是侵權債(zhai) 權,可能是在公司注銷若幹年後才顯現出來。
法律谘詢谘詢指出實踐中,一些借款人為(wei) 了保證債(zhai) 權能順利得到實現,通常會(hui) 采取以新貸還舊貸的方式,即指借款人與(yu) 貸款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chang) 的情況下,進行結算,並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人,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chang) 部分或者全部舊的貸款,以保證債(zhai) 權的實現。法律谘詢谘詢表示該行為(wei) 容易引起保證人的擔保責任等問題。一、以新貸還舊貸的特征以新貸還舊貸屬於(yu) 民事行為(wei) ,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及兩(liang) 份借款合同;2、前後兩(liang) 份借貸合同的當事人相同;3、新借款合同一般不直接注明借款用途是還舊,而常以其他緣由為(wei) 借款用途。二、以新貸還舊貸中保證責任的認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9條的規定,保證人對以新貸還舊貸承擔保證責任有兩(liang) 種情形。
法律谘詢谘詢指出我國立法上確實有規定基於(yu) 夫妻關(guan) 係財產(chan) 共有、債(zhai) 務共擔,尤其是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對家庭財產(chan) 進行處分,同時對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所負債(zhai) 務也規定為(wei) 共同債(zhai) 務,雖然規定了除外情形,但也是以舉(ju) 證為(wei) 前提。我國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chan) 製方麵的規定是保證人配偶對債(zhai) 務承擔責任的根據之一,也是上文所說債(zhai) 權人將其列為(wei) 被告的依據。本地法律谘詢淺析認定合同糾紛中保證人配偶責任的理論爭(zheng) 議。1.保證之債(zhai) 不應被認定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觀點否定保證之債(zhai) 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觀點主要依據在於(yu) 合同具有相對性,讓沒有參與(yu) 到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配偶承擔責任將會(hui) 造成合同理論受到衝(chong) 擊。2.保證之債(zhai) 存在可認定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觀點。
學富法律谘詢淺析“以勞抵債(zhai) ”中“勞”的概念是什麽(me) ?在以勞抵債(zhai) 協議中,債(zhai) 權人與(yu) 債(zhai) 務人之間在債(zhai) 務關(guan) 係之外依意思自治原則形成了一個(ge) 新的民事法律關(guan) 係.這種民事法律關(guan) 係依勞務的性質不同,可為(wei) 提供某一短期項目的勞務關(guan) 係,也可為(wei) 具有較長期限的勞動關(guan) 係,前者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後者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但不管哪種法律關(guan) 係,雙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付出勞動。一方支付合理的對價(jia) ,即勞動報酬。本地法律谘詢表示以勞抵債(zhai) 涉及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因而它不同於(yu) 一般意義(yi) 的債(zhai) 務清償(chang) 。以勞抵債(zhai) 協議履行過程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yu) 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同等待遇,對非技術人員從(cong) 事特種行業(ye) 的勞務。勞動者從(cong) 事對人身有害的勞務,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勞務和可能引發其他糾紛的勞務都應予以解除。對限製勞動者人身權利和自由的違法行為(wei) 應予以堅決(jue) 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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