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勞動工傷(shang) 介紹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很多債(zhai) 務人為(wei) 躲避債(zhai) 務而離婚轉移財產(chan) 的情況,依照《婚煙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zhai) 權人就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ge) 人名義(yi) 所負債(zhai) 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zhai) 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zhai) 權人和債(zhai) 務人明確約定為(wei) 個(ge) 人僨(fen) 務的,勞動工傷(shang) 谘詢表示或者能夠證明屬於(yu)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惰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chan) 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zhai) 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要一方所有的財產(chan) 清償(chang) .此行為(wei) 無法達到轉移債(zhai) 務的目的,夫妻雙方對債(zhai) 權人仍然要承擔連帶清償(chang) 責任。共問債(zhai) 務由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個(ge) 人債(zhai) 務由自己清償(chang) 。
本地勞動工傷(shang) 介紹對於(yu) 企業(ye) 來說,訂立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與(yu) 客戶和合作者隻有通過合同來規範,才能夠避免在合作中出現利益上的損失。在中小企業(ye) 中間很多都會(hui) 通過代寫(xie) 合同的方式,來保證合同內(nei) 容的規範性。實際上合同生效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首先,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該具備實施法律行為(wei) 的資格,並且擁有相關(guan) 的能力,同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是雙方遵循自願的原則,如果任意一方是被強迫的話。勞動工傷(shang) 谘詢指出合同可以宣布沒有法律效應。同時,合同的標準和內(nei) 容,必須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也就是說內(nei) 容要合法,並且簽訂合同當事人應該是合法互相有償(chang) 的,所有的形式都應該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形式。正是因為(wei) 合同的有效性有以上規定,在加上合同中任意一句有歧義(yi) 的話,在雙方合作關(guan) 係出現問題的時候,都可能造成合同的一方巨大的損失。
尚莊勞動工傷(shang) 淺析“以勞抵債(zhai) ”中“勞”的概念是什麽(me) ?在以勞抵債(zhai) 協議中,債(zhai) 權人與(yu) 債(zhai) 務人之間在債(zhai) 務關(guan) 係之外依意思自治原則形成了一個(ge) 新的民事法律關(guan) 係.這種民事法律關(guan) 係依勞務的性質不同,可為(wei) 提供某一短期項目的勞務關(guan) 係,也可為(wei) 具有較長期限的勞動關(guan) 係,前者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後者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但不管哪種法律關(guan) 係,雙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付出勞動。一方支付合理的對價(jia) ,即勞動報酬。本地勞動工傷(shang) 表示以勞抵債(zhai) 涉及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因而它不同於(yu) 一般意義(yi) 的債(zhai) 務清償(chang) 。以勞抵債(zhai) 協議履行過程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yu) 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同等待遇,對非技術人員從(cong) 事特種行業(ye) 的勞務。勞動者從(cong) 事對人身有害的勞務,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勞務和可能引發其他糾紛的勞務都應予以解除。對限製勞動者人身權利和自由的違法行為(wei) 應予以堅決(jue) 製止。
在合同之債(zhai) 中債(zhai) 權人為(wei) 了實現自己債(zhai) 權往往會(hui) 向債(zhai) 務人、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尤其是在債(zhai) 務人不能履行債(zhai) 務或者逃避債(zhai) 務情形下,對保證人更是會(hui) 極力追責,本地勞動工傷(shang) 表示有的債(zhai) 權人還會(hui) 以夫妻共同財產(chan) 製下共同承擔債(zhai) 務為(wei) 由向債(zhai) 務人配偶主張承擔債(zhai) 務責任,合同糾紛中涉及保證人責任主要是有保證人參與(yu) 的合同,無論保證人以何種形式參與(yu) 主合同,都形成保證合同。勞動工傷(shang) 谘詢介紹按照現有立法規定,對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的是保證人,並沒有對保證人配偶有相關(guan) 規定,但實踐中關(guan) 於(yu) 保證人配偶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十分引人關(guan) 注,債(zhai) 權人在合同糾紛中為(wei) 了保障債(zhai) 權實現,不但將保證人起訴,還會(hui) 找出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chan) 義(yi) 務相關(guan) 規定作為(wei) 依據,將保證人配偶一並作為(wei) 被告要求承擔債(zhai) 務責任,司法機關(guan) 對此也沒有統一認定
合並是公司整合資源,實現規模化發展,增強市場競爭(zheng) 的手段之一,但公司合並過程中對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產(chan) 生重大影響。我國法律對公司合並時勞動合同采取概括承繼,但司法解釋中也允許選擇承繼。本地勞動工傷(shang) 說說我國公司合並過程中勞動合同承繼的司法現狀。探討《勞動合同法》第 34 條概括繼承立法模式從(cong) 北大法寶網站中檢索與(yu) 該條相關(guan) 的案例,檢索結果總計 61 條,與(yu) 勞動合同承繼直接相關(guan) 的判例有 19 份,19 份判決(jue) 書(shu) 中認可合並後勞動合同應承繼的占 74%;勞動工傷(shang) 谘詢指出以“收購協議未履行完畢”和“勞動者並未與(yu) 新的用人單位實際履行勞動權利義(yi) 務”為(wei) 由認為(wei) 合並後勞動合同未得到承繼的占 10.5%,法院未支持當事人訴求,判決(jue) 駁回的占 10.5%,二審認為(wei) 一審適用第 34 條屬於(yu) 適用法律錯誤而撤銷一審判決(jue) 的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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