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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律師講講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離婚

2019-11-10

鹽城律師講講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離婚

由於(yu) 涉外婚姻的雙方教育背景差異,語言文化差異,生活習(xi) 慣行為(wei) 方式差異,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響(比如:有的為(wei) 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為(wei) 了出國找工作掙錢,有的為(wei) 了把子女帶出國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識、相戀直至登記結婚),在諸多差異矛盾難以調和、功利目的不能達到時,離婚則成為(wei) 必然。涉外離婚在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在處理程序上更複雜,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更慎重,從(cong) 而導致辦理起來時間過長,有的兩(liang) 年、三年甚至是更長時間得不到解決(jue) 。當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給當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如:購買(mai) 處置房屋、車輛等財產(chan) ,遇到合適的結婚對象沒法及時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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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me) ,為(wei) 什麽(me) 涉外離婚這麽(me) 難呢?筆者以所代理的沈陽涉外訴訟離婚案件略談一下體(ti) 會(hui) 。betway必威电竟下载認為(wei) ,若涉外婚姻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且均能在國內(nei) 或國外辦理的情況下,與(yu) 國內(nei) 離婚無異並不存在難的問題,涉外離婚難就難在一方因無確切聯係方式無法送達,或者一方惡意拖延對抗積極設置阻礙,或者國外一方同意但一方或者雙方不方便回國辦理,或者是雙方在國外辦理的結婚登記而國外一方不配合等情況。無論是哪種情況,之所以辦理起來比較難,主要是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規定與(yu) 國內(nei) 離婚案件的法律規定不同。 

關(guan) 於(yu) 送達:

國內(nei) 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nei) 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nei) 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涉外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規定: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ei) 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nei) 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jue) 定。

單從(cong) 兩(liang) 條法律規定的內(nei) 容上看,涉外程序就比國內(nei) 普通程序多了十五天的答辯期,並且,對於(yu) 涉外程序被告是可以申請延期的,通常情況下隻要理由正當,我國法院都會(hui) 準許,這一方麵是慎重,另一方麵也是涉外判決(jue) 發生法律效率必須要考慮的因素。事實上,並非隻差了十五天,因為(wei) 實際送達時,國內(nei) 可以采取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來取、快遞或其他途徑處理,而涉外除國家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等約定外,有的國家未必承認郵寄送達,此時若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那麽(me) ,被告“收到”這個(ge) 送達的起算點可能遠遠超過三十天的答辯期,筆者處理的案件中,三個(ge) 月以上的占多數。

特別是在無法查找通知涉外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需要公告送達,國內(nei) 自公告送達之日起二個(ge) 月視為(wei) 送達,而涉外程序需要自公告送達之日起六個(ge) 月視為(wei) 送達。

關(guan) 於(yu) 判決(jue) 生效:

對國內(nei) 判決(jue) 上訴期是15天,而涉外判決(jue) 的上訴期是30天。且在上訴期滿後,為(wei) 了得到外方當事人國家的認可,通常我們(men) 還要為(wei) 其開具生效證明。

二、涉外離婚案件的辦理程序繁瑣且無明文法律規定。

僅(jin) 以沈陽地區為(wei) 例:

在前兩(liang) 至三年時期,各個(ge) 基層法院對送達形式要求不一。如和平區法院可以按提供的地址直接郵寄,再以郵寄結果確定下步工作,而沈河區法院則需要轉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總之沒有統一標準。

最近筆者發現,各基層法院日趨嚴(yan) 格,基本上采取了沈河區人民法院的作法。甚至有的主審法官也不知道如何操作為(wei) 好,或者問有審判經驗的老同事,或者向沈陽中級法院、遼寧省高級法院請示,而兩(liang) 級法院的回複也沒有統一,讓辦案法官無所適從(cong) ,當事人和律師也很迷惑。

而對於(yu) 審理過程中,國內(nei) 普通離婚案件,基本上開庭後會(hui) 較快下達,通常不超過一個(ge) 月。而涉外離婚,卻需要報至沈陽市中級法院審查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目前,法院事務繁多,辦事人員不可能一事一報,可能會(hui) 一批一報,也就是幾件案件放到一起再報過去,或者是定期上報。上邊審查、備案返回也是同樣情況。由於(yu) 沒有具體(ti) 法律規定,效率極低,多數案件沒有三個(ge) 月以上你是沒法拿到判決(jue) 的。並且,多數情況下無法預期。

三、涉外離婚當事人自己的原因或客觀原因造成。

一是,由於(yu) 涉外離婚所提供的證據、材料要求公證、認證(中國公民在國外是公證),否則法院不承認授權效力。而辦理公證、認證、郵寄等都需要相應時間。

二是,由於(yu) 當事人,以國內(nei) 一方女當事人居多,她們(men) 往往與(yu) 對方長期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甚至是多年沒有任何聯係,導致其對涉外一方的住址情況無法掌握,或者與(yu) 結婚時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等情況,在此情況下,給法院送達帶來難度,造成時間延長。

基於(yu) 以上情況和當前我國女性一方外嫁情況較多,為(wei) 了有效維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wei) ,應當完善法律規定,由高審判機關(guan) 作出司法解釋,對涉外離婚案件調研,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具體(ti) 規定,以規範涉外離婚案件的審理。如:對於(yu) 涉外的功利性離婚案件,雙方在一起同居時間較短的,雙方分居時間長達兩(liang) 年以上的,案情簡單沒有財產(chan) 、子女撫養(yang) 糾紛的,男女年齡差距較大的,特別是幾種情況重合的情況等,可以在查明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一次性判決(jue) 離婚。不宜也從(cong) 維護家庭穩定、社會(hui) 穩定的一般離婚案件判決(jue) 原則出發,采取首次起訴至法院不判決(jue) 離婚的作法。同時,在送達程序等方麵應與(yu) 時俱進,客觀認識當前通信、互聯網技術發達,我國與(yu) 眾(zhong) 多國家司法協助條約越來越多的實際,改變送達的方法和程序,以期更適合社會(hui) 實踐,更有利於(yu) 保護和實現公民的涉外離婚自由。如一位涉外委托人所言:讓他(他)們(men) 早日脫離苦海,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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