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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富知名法律谘詢谘詢

2021-10-18
學富知名法律谘詢谘詢

合並是公司整合資源,實現規模化發展,增強市場競爭(zheng) 的手段之一,但公司合並過程中對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產(chan) 生重大影響。我國法律對公司合並時勞動合同采取概括承繼,但司法解釋中也允許選擇承繼。知名法律谘詢說說我國公司合並過程中勞動合同承繼的司法現狀。探討《勞動合同法》第 34 條概括繼承立法模式從(cong) 北大法寶網站中檢索與(yu) 該條相關(guan) 的案例,檢索結果總計 61 條,與(yu) 勞動合同承繼直接相關(guan) 的判例有 19 份,19 份判決(jue) 書(shu) 中認可合並後勞動合同應承繼的占 74%;法律谘詢谘詢指出以“收購協議未履行完畢”和“勞動者並未與(yu) 新的用人單位實際履行勞動權利義(yi) 務”為(wei) 由認為(wei) 合並後勞動合同未得到承繼的占 10.5%,法院未支持當事人訴求,判決(jue) 駁回的占 10.5%,二審認為(wei) 一審適用第 34 條屬於(yu) 適用法律錯誤而撤銷一審判決(jue) 的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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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谘詢谘詢指出實踐中,一些借款人為(wei) 了保證債(zhai) 權能順利得到實現,通常會(hui) 采取以新貸還舊貸的方式,即指借款人與(yu) 貸款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chang) 的情況下,進行結算,並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人,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chang) 部分或者全部舊的貸款,以保證債(zhai) 權的實現。法律谘詢谘詢表示該行為(wei) 容易引起保證人的擔保責任等問題。一、以新貸還舊貸的特征以新貸還舊貸屬於(yu) 民事行為(wei) ,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及兩(liang) 份借款合同;2、前後兩(liang) 份借貸合同的當事人相同;3、新借款合同一般不直接注明借款用途是還舊,而常以其他緣由為(wei) 借款用途。二、以新貸還舊貸中保證責任的認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9條的規定,保證人對以新貸還舊貸承擔保證責任有兩(liang) 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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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之債(zhai) 中債(zhai) 權人為(wei) 了實現自己債(zhai) 權往往會(hui) 向債(zhai) 務人、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尤其是在債(zhai) 務人不能履行債(zhai) 務或者逃避債(zhai) 務情形下,對保證人更是會(hui) 極力追責,知名法律谘詢表示有的債(zhai) 權人還會(hui) 以夫妻共同財產(chan) 製下共同承擔債(zhai) 務為(wei) 由向債(zhai) 務人配偶主張承擔債(zhai) 務責任,合同糾紛中涉及保證人責任主要是有保證人參與(yu) 的合同,無論保證人以何種形式參與(yu) 主合同,都形成保證合同。法律谘詢谘詢介紹按照現有立法規定,對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的是保證人,並沒有對保證人配偶有相關(guan) 規定,但實踐中關(guan) 於(yu) 保證人配偶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十分引人關(guan) 注,債(zhai) 權人在合同糾紛中為(wei) 了保障債(zhai) 權實現,不但將保證人起訴,還會(hui) 找出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chan) 義(yi) 務相關(guan) 規定作為(wei) 依據,將保證人配偶一並作為(wei) 被告要求承擔債(zhai) 務責任,司法機關(guan) 對此也沒有統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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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谘詢谘詢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相關(guan) 證據的認定,一方麵審查是否對勞動者的錄用標準及要求有明確的描述;另一方麵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內(nei) 的表現或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行為(wei) 有沒有客觀的評價(jia) 和記錄。基於(yu) 上述內(nei) 容用人單位應注意以下三點:首先,招聘時設定合法、明確、可考核的錄用條件。知名法律谘詢表示應以合法明確的錄用標準為(wei) 條件,如能力方麵可做學曆、經曆、資質、業(ye) 績等要求;工作態度方麵可做需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等要求;健康方麵可做無特殊疾病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方麵,可做需提交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等要求。錄用條件一定要明確具體(ti) ,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不能空泛、沒有實際考核性。其次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可行的考核製度。再次試用期內(nei) 解除合同應做好證據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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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shang) 以及患病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qin) 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zhuan) 家,依照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guan) 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shang) 殘程度、喪(sang) 失勞動能力程度及生活自理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法律谘詢谘詢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人們(men) 對“勞動能力鑒定”認識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誤區。誤區1以“交通事故傷(shang) 殘鑒定”代替“勞動能力鑒定”;誤區2以“司法鑒定”否定“勞動能力鑒定”誤區3以“工傷(shang) 認定”代替“勞動能力鑒定”。知名法律谘詢表示“工傷(shang) 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在鑒定主等諸多方麵都是有所不同的。“工傷(shang) 認定”是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保險條例》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確定職工受傷(shang) 或業(ye) 病是否屬於(yu) 工傷(shang) 範圍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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