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小企業(ye) 與(yu) 適崗勞動者的供需關(guan) 係中,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充分考慮企業(ye) 能夠招聘到真正符合要求、能創造經濟價(jia) 值的勞動者。在迎合企業(ye) 人力成本的前提下,試用期是企業(ye) 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需要、與(yu) 企業(ye) 發展規劃的契合程度、是否能夠形成優(you) 質勞動關(guan) 係的重要階段。知名勞動糾紛表示有些企業(ye)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yu) 試用期內(nei) 不符合企業(ye) 用工要求的勞動者處理過於(yu) 簡單,僅(jin) 以試用期內(nei) 不符合崗位要求為(wei) 由通過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hu) ”的方式予以辭退,引發了勞動者提起違法解除賠償(chang)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主張,導致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頻發。勞動糾紛谘詢指出用人單位試用期內(nei) 解除勞動合同如不舉(ju) 證難獲法律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ge) 月。
知名勞動糾紛表示對於(yu) 企業(ye) 的生存與(yu) 發展,若想在當今市場競爭(zheng) 激烈、科技發展迅速的時代具有立足之地,製定企業(ye) zhuanli戰略,充分利用zhuanli製度提供的法律保護和便利條件是十分有必要的。勞動糾紛谘詢解析zhuanli製度在企業(ye) 中的意義(yi) :1.製定企業(ye) zhuanli戰略有利於(yu) 提升企業(ye) 的核心競爭(zheng) 力。2.製定企業(ye) zhuanli戰略有利於(yu) 企業(ye) 掌握行業(ye) 話語權。企業(ye) zhuanli戰略通過zhuanli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各方麵的策略與(yu) 手段來提升企業(ye) 的技術水平。3.製定企業(ye) zhuanli戰略有利於(yu) 企業(ye) 走出國內(nei) 、向國際市場邁進。4.製定企業(ye) zhuanli戰略有利於(yu) 企業(ye) 獲得高額利潤,實現zhuanli資產(chan) 增值。zhuanli戰略的最終目標是謀求企業(ye) 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通過技術創新、擴大市場、引領行業(ye) 發展最終轉化為(wei) 企業(ye) 利潤的不斷增加,將zhuanli轉化為(wei) 財富。
在整個(ge) 離婚過程中,人們(men) 糾結的問題除了時間、財產(chan) 分割及補償(chang) 金外,更多的是怎麽(me) 判定孩子的撫養(yang) 權?知名勞動糾紛表示多數夫妻都是通過協商解決(jue) 孩子撫養(yang) 權歸屬的。如果兩(liang) 人都想要孩子,起訴到了法院,法官會(hui) 怎麽(me) 判呢?勞動糾紛谘詢淺析孩子年齡指示判決(jue) “風向標”.法院判決(jue) 時,客觀來看,孩子的年齡很重要,分為(wei) 三個(ge) 年齡段——2 周歲以下一般隨母親(qin) 生活。 除非母親(qin) 有特別不適合撫養(yang) 孩子的硬性條件,或者直接拒絕撫養(yang) 子女。10歲以上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不過很多孩子,父親(qin) 問願不願意跟他,他說願意;母親(qin) 問願不願意跟她,他也說願意。 誰的心孩子都不想傷(shang) 。所以法官會(hui) 在父母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當麵和孩子談話征求意見。2~10歲的孩子是撫養(yang) 權歸屬最容易出現分歧的年齡。 法院應根據有利於(yu) 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裁決(jue) 。
勞動糾紛谘詢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相關(guan) 證據的認定,一方麵審查是否對勞動者的錄用標準及要求有明確的描述;另一方麵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內(nei) 的表現或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行為(wei) 有沒有客觀的評價(jia) 和記錄。基於(yu) 上述內(nei) 容用人單位應注意以下三點:首先,招聘時設定合法、明確、可考核的錄用條件。知名勞動糾紛表示應以合法明確的錄用標準為(wei) 條件,如能力方麵可做學曆、經曆、資質、業(ye) 績等要求;工作態度方麵可做需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等要求;健康方麵可做無特殊疾病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方麵,可做需提交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等要求。錄用條件一定要明確具體(ti) ,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不能空泛、沒有實際考核性。其次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可行的考核製度。再次試用期內(nei) 解除合同應做好證據固定。
在我國現行民法體(ti) 係中,與(yu) 分家最為(wei) 相似的法律行為(wei) 是繼承或贈與(yu) 。然而結合法史學有關(guan) “分家”的資料以及“繼承”、“贈與(yu) ”的規範涵義(yi) ,事實與(yu) 規範之間無法形成最終的對接。知名勞動糾紛認為(wei) ,在當下我國的民法體(ti) 係中,“分家”既不屬於(yu) 繼承,也不是贈與(yu) 。繼承是在法律所規定的有一定身份關(guan) 係的人之間,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財產(chan) 的製度,這是狹義(yi) 的繼承。勞動糾紛谘詢介紹廣義(yi) 的繼承還包括財產(chan) 所有人死亡後,由其所指定的人繼承其財產(chan) 的製度,嚴(yan) 格根據這個(ge) 定義(yi) ,分家行為(wei) 不應被納入繼承的範疇。從(cong) 表麵上看,繼承和分家都是一種財產(chan) 的傳(chuan) 承,但兩(liang) 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現實的分家中,“父母在生前進行家產(chan) 分割的情況決(jue) 不是稀見的事情”,當然也有父母去世後兄弟之間的分家;而繼承隻能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shang) 以及患病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qin) 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zhuan) 家,依照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guan) 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shang) 殘程度、喪(sang) 失勞動能力程度及生活自理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勞動糾紛谘詢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人們(men) 對“勞動能力鑒定”認識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誤區。誤區1以“交通事故傷(shang) 殘鑒定”代替“勞動能力鑒定”;誤區2以“司法鑒定”否定“勞動能力鑒定”誤區3以“工傷(shang) 認定”代替“勞動能力鑒定”。知名勞動糾紛表示“工傷(shang) 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在鑒定主等諸多方麵都是有所不同的。“工傷(shang) 認定”是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保險條例》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確定職工受傷(shang) 或業(ye) 病是否屬於(yu) 工傷(shang) 範圍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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