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成立與(yu) 合同生效時間有間隔,則在合同成立之後、生效之前,該合同僅(jin) 具有約束力而不具有效力。專(zhuan) 業(ye) 法律谘詢認為(wei) ,合同約束力與(yu) 合同效力具有不同的內(nei) 容,合同約束力僅(jin) 指合同成立之後、生效之前對當事人所具有的的拘束力,體(ti) 現為(wei) 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合同效力指合同生效所產(chan) 生的法律效果,法律谘詢哪家好介紹主要體(ti) 現為(wei) 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yi) 務。未生效合同在未生效期間的法律效果即表現為(wei) 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違約責任說。該說認為(wei) ,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的合同雖然還未生效,但已經依法成立。而判斷合同責任與(yu) 締約過失責任的標準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yu) 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
從(cong) 2017年從(cong) 中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獲悉,全國共在斑馬線上發生機動車與(yu) 行人的交通事故1.4萬(wan) 起共造成3898人死亡。此外從(cong) 統計情況看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導致的事故占了全國事故的90%。專(zhuan) 業(ye) 法律谘詢表示行人素質卻達不到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要求,闖紅燈、闖斑馬線的事情時有發生,而且事故率非常高。在長安大街上我就見過有專(zhuan) 門針對過馬路設置的行人柵欄,紅燈亮時輔警就拉上柵欄從(cong) 而減少了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發生。法律谘詢哪家好指出當事人有違章行為(wei) 其違章行為(wei) 與(yu) 交通事故有因果關(guan) 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wei) 或者雖有違章行為(wei) ,但違章行為(wei) 與(yu) 交通事故無因果關(guan) 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wei) 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wei) 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wei) 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企業(ye) 間借貸作為(wei) 我國經濟轉型期普遍的一種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放開企業(ye) 間借貸行為(wei) 時也應注意防範金融風險。專(zhuan) 業(ye) 法律谘詢表示對於(yu) 企業(ye) 問借貸的法律保障而言,核心是理念和規則,隻有通過理念的思考和規則的建構,才能真正為(wei) 解決(jue) 我國企業(ye) 間借貸的現實問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企業(ye) 間借貸合法的保障理念(1)秉承契約自由的理念。(2)秉承金融安全的理念。法律谘詢哪家好指出企業(ye) 間借貸是法律行為(wei) ,是企業(ye) 的理性選擇。從(cong) 本性上應保障其行為(wei) 自由,但金融安全關(guan) 係國家經濟命脈,在保障其契約自由的同時也要兼顧金融安全(3)秉承誠實信用的理念。誠實信用原則作為(wei) 法律中的帝王條款,在企業(ye) 問借貸中亦為(wei) 重要。誠實信用原則指民事主體(ti) 在從(cong) 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其義(yi) 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yi) 務。
法律谘詢哪家好指出我國立法上確實有規定基於(yu) 夫妻關(guan) 係財產(chan) 共有、債(zhai) 務共擔,尤其是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對家庭財產(chan) 進行處分,同時對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所負債(zhai) 務也規定為(wei) 共同債(zhai) 務,雖然規定了除外情形,但也是以舉(ju) 證為(wei) 前提。我國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chan) 製方麵的規定是保證人配偶對債(zhai) 務承擔責任的根據之一,也是上文所說債(zhai) 權人將其列為(wei) 被告的依據。專(zhuan) 業(ye) 法律谘詢淺析認定合同糾紛中保證人配偶責任的理論爭(zheng) 議。1.保證之債(zhai) 不應被認定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觀點否定保證之債(zhai) 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觀點主要依據在於(yu) 合同具有相對性,讓沒有參與(yu) 到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配偶承擔責任將會(hui) 造成合同理論受到衝(chong) 擊。2.保證之債(zhai) 存在可認定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觀點。
隨著風險社會(hui) 所帶來的現代風險的步步緊逼和現代法律義(yi) 務擴張的總體(ti) 趨勢的不斷加強,以注銷切斷公司和股東(dong) 對債(zhai) 權人的法律責任製度受到質疑,“後公司義(yi) 務”得到關(guan) 注。專(zhuan) 業(ye) 法律谘詢表示“後公司義(yi) 務”不是一種理論上的假設的標新立異。它的產(chan) 生源於(yu) 清算製度的注銷登記的錯誤定位,源於(yu) 現代法律義(yi) 務體(ti) 趨勢,更源於(yu) 風險社會(hui) 的深層次需求。注銷登記是指登記機關(guan) 依法對被終止經營的主體(ti) ,收繳營業(ye) 執照、公章,撤銷其注冊(ce) 登記號,並取消其商主體(ti) 資格的法律行為(wei) 。法律谘詢哪家好指出公司注銷登記等同於(yu) 喪(sang) 失法人格,既然法人格不複存在,自然沒有了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和義(yi) 務。但這一假設的前提在於(yu) 公司注銷前存續期間產(chan) 生的責任均應當在公司清算過程中予以解決(jue) ,這是人們(men) 最容易忽視的事實。然而清算程序真的能完成這一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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