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風險社會(hui) 所帶來的現代風險的步步緊逼和現代法律義(yi) 務擴張的總體(ti) 趨勢的不斷加強,以注銷切斷公司和股東(dong) 對債(zhai) 權人的法律責任製度受到質疑,“後公司義(yi) 務”得到關(guan) 注。專(zhuan) 業(ye) 律師谘詢表示“後公司義(yi) 務”不是一種理論上的假設的標新立異。它的產(chan) 生源於(yu) 清算製度的注銷登記的錯誤定位,源於(yu) 現代法律義(yi) 務體(ti) 趨勢,更源於(yu) 風險社會(hui) 的深層次需求。注銷登記是指登記機關(guan) 依法對被終止經營的主體(ti) ,收繳營業(ye) 執照、公章,撤銷其注冊(ce) 登記號,並取消其商主體(ti) 資格的法律行為(wei) 。律師谘詢谘詢指出公司注銷登記等同於(yu) 喪(sang) 失法人格,既然法人格不複存在,自然沒有了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和義(yi) 務。但這一假設的前提在於(yu) 公司注銷前存續期間產(chan) 生的責任均應當在公司清算過程中予以解決(jue) ,這是人們(men) 最容易忽視的事實。然而清算程序真的能完成這一功能嗎?
公司作為(wei) 企業(ye) 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jue) 定在什麽(me) 領域中從(cong) 事經營活動。學富律師谘詢因此表示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nei)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章程作為(wei) 公司組織和行為(wei) 的基本規則,對公司的類型、宗旨、組織機構設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問題做出規定,為(wei) 公司的設立和設立以後的運行提供一個(ge) 基本準則。專(zhuan) 業(ye) 律師谘詢提醒公司經營範圍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公司變更經營範圍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設立後,應當在經過登記的經營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經營活動。然而由於(yu) 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公司的經營範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更改自己的經營範圍,或者擴大經營範圍,或者縮小經營範圍,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公司決(jue) 定更改自己的經營範圍,應當經過法定的程序。
從(cong) 2017年從(cong) 中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獲悉,全國共在斑馬線上發生機動車與(yu) 行人的交通事故1.4萬(wan) 起共造成3898人死亡。此外從(cong) 統計情況看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導致的事故占了全國事故的90%。專(zhuan) 業(ye) 律師谘詢表示行人素質卻達不到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要求,闖紅燈、闖斑馬線的事情時有發生,而且事故率非常高。在長安大街上我就見過有專(zhuan) 門針對過馬路設置的行人柵欄,紅燈亮時輔警就拉上柵欄從(cong) 而減少了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發生。律師谘詢谘詢指出當事人有違章行為(wei) 其違章行為(wei) 與(yu) 交通事故有因果關(guan) 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wei) 或者雖有違章行為(wei) ,但違章行為(wei) 與(yu) 交通事故無因果關(guan) 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wei) 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wei) 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wei) 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合並是公司整合資源,實現規模化發展,增強市場競爭(zheng) 的手段之一,但公司合並過程中對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產(chan) 生重大影響。我國法律對公司合並時勞動合同采取概括承繼,但司法解釋中也允許選擇承繼。專(zhuan) 業(ye) 律師谘詢說說我國公司合並過程中勞動合同承繼的司法現狀。探討《勞動合同法》第 34 條概括繼承立法模式從(cong) 北大法寶網站中檢索與(yu) 該條相關(guan) 的案例,檢索結果總計 61 條,與(yu) 勞動合同承繼直接相關(guan) 的判例有 19 份,19 份判決(jue) 書(shu) 中認可合並後勞動合同應承繼的占 74%;律師谘詢谘詢指出以“收購協議未履行完畢”和“勞動者並未與(yu) 新的用人單位實際履行勞動權利義(yi) 務”為(wei) 由認為(wei) 合並後勞動合同未得到承繼的占 10.5%,法院未支持當事人訴求,判決(jue) 駁回的占 10.5%,二審認為(wei) 一審適用第 34 條屬於(yu) 適用法律錯誤而撤銷一審判決(jue) 的占 5%。
企業(ye) 間借貸作為(wei) 我國經濟轉型期普遍的一種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放開企業(ye) 間借貸行為(wei) 時也應注意防範金融風險。專(zhuan) 業(ye) 律師谘詢表示對於(yu) 企業(ye) 問借貸的法律保障而言,核心是理念和規則,隻有通過理念的思考和規則的建構,才能真正為(wei) 解決(jue) 我國企業(ye) 間借貸的現實問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企業(ye) 間借貸合法的保障理念(1)秉承契約自由的理念。(2)秉承金融安全的理念。律師谘詢谘詢指出企業(ye) 間借貸是法律行為(wei) ,是企業(ye) 的理性選擇。從(cong) 本性上應保障其行為(wei) 自由,但金融安全關(guan) 係國家經濟命脈,在保障其契約自由的同時也要兼顧金融安全(3)秉承誠實信用的理念。誠實信用原則作為(wei) 法律中的帝王條款,在企業(ye) 問借貸中亦為(wei) 重要。誠實信用原則指民事主體(ti) 在從(cong) 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其義(yi) 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yi) 務。
在我國現行民法體(ti) 係中,與(yu) 分家最為(wei) 相似的法律行為(wei) 是繼承或贈與(yu) 。然而結合法史學有關(guan) “分家”的資料以及“繼承”、“贈與(yu) ”的規範涵義(yi) ,事實與(yu) 規範之間無法形成最終的對接。專(zhuan) 業(ye) 律師谘詢認為(wei) ,在當下我國的民法體(ti) 係中,“分家”既不屬於(yu) 繼承,也不是贈與(yu) 。繼承是在法律所規定的有一定身份關(guan) 係的人之間,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財產(chan) 的製度,這是狹義(yi) 的繼承。律師谘詢谘詢介紹廣義(yi) 的繼承還包括財產(chan) 所有人死亡後,由其所指定的人繼承其財產(chan) 的製度,嚴(yan) 格根據這個(ge) 定義(yi) ,分家行為(wei) 不應被納入繼承的範疇。從(cong) 表麵上看,繼承和分家都是一種財產(chan) 的傳(chuan) 承,但兩(liang) 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現實的分家中,“父母在生前進行家產(chan) 分割的情況決(jue) 不是稀見的事情”,當然也有父母去世後兄弟之間的分家;而繼承隻能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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