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小企業(ye) 與(yu) 適崗勞動者的供需關(guan) 係中,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充分考慮企業(ye) 能夠招聘到真正符合要求、能創造經濟價(jia) 值的勞動者。在迎合企業(ye) 人力成本的前提下,試用期是企業(ye) 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需要、與(yu) 企業(ye) 發展規劃的契合程度、是否能夠形成優(you) 質勞動關(guan) 係的重要階段。專(zhuan) 業(ye) 商業(ye) 侵權表示有些企業(ye)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yu) 試用期內(nei) 不符合企業(ye) 用工要求的勞動者處理過於(yu) 簡單,僅(jin) 以試用期內(nei) 不符合崗位要求為(wei) 由通過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hu) ”的方式予以辭退,引發了勞動者提起違法解除賠償(chang)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主張,導致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頻發。商業(ye) 侵權谘詢指出用人單位試用期內(nei) 解除勞動合同如不舉(ju) 證難獲法律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ge) 月。
如果清算程序沒法完成這一曆史使命,則公司注銷就不能必然導致公司死亡的結果。專(zhuan) 業(ye) 商業(ye) 侵權表示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zhai) 權債(zhai) 務、處理公司剩餘(yu) 財產(chan) 並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製度。然而,清算製度實際上很難達到人們(men) 的預期。實踐中,有些公司不經過清算程序便注銷公司,有些公司急於(yu) 逃避即將產(chan) 生的債(zhai) 務而匆忙終結清算程序,有些公司的清算流於(yu) 形式。商業(ye) 侵權谘詢表示即使股東(dong) 如實履行了清算的法定義(yi) 務,在客觀上也很難一次性了結所有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一是有些公司存續時間長,經營業(ye) 務複雜,債(zhai) 權人繁多,往往很難全麵通知債(zhai) 權人。二是公司的某些債(zhai) 務是清算過程產(chan) 生的。三是有些債(zhai) 權尤其是侵權債(zhai) 權,可能是在公司注銷若幹年後才顯現出來。
誠實信用作為(wei) 一項基本的商業(ye) 道德,當事人在交易中誠實守信有利於(yu) 社會(hui) 形成真正信用製度,促進交易迅捷並降低交易費用。專(zhuan) 業(ye) 商業(ye) 侵權介紹企業(ye) 間借貸合法的法律保障具體(ti) 措施有哪些?在經濟轉型時期,企業(ye) 間借貸是銀行信用的一種良性補充,對於(yu) 企業(ye) 間借貸我們(men) 不能因噎廢食,全部否定其借貸合同的效力,有條件地承認企業(ye) 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已成為(wei) 一種發展趨勢。“對於(yu) 企業(ye) 間借貸我們(men) 可以本著推翻製度,遷就現實的理念,采取合理的程序與(yu) 相應的措施使企業(ye) 間借貸合法化。”商業(ye) 侵權谘詢表示我國修改現行法律,放開企業(ye) 之間的部分借貸,但是完全放開企業(ye) 間的借貸並不可取,通過列舉(ju) 的方式放開企業(ye) 之間部分借貸的同時,仍然應當保留法律對企業(ye) 之間借貸的一般管製。
合同是我國《合同法>第十一章規定的一種典型的無償(chang) 合同。合同法規定了贈與(yu) 人的兩(liang) 種具體(ti) 的撤銷權:任意撤銷權與(yu) 法定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yu) 的權利。商業(ye) 侵權谘詢淺析法定撤銷權與(yu) 任意撤銷權的區別主要有如下兩(liang) 點:第一權利主體(ti) 不同。任意撤銷權的權利主體(ti) 是贈與(yu) 人,而法定撤銷權的權利主體(ti) 是贈與(yu) 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第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不同。對於(yu) 任意撤銷權,贈與(yu) 人在贈與(yu) 財產(chan) 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行使。在以下兩(liang) 種情況下,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標的物已經交付或已經辦理登記手續。專(zhuan) 業(ye) 商業(ye) 侵權淺析對於(yu) 法定撤銷權,不論贈與(yu) 采用何種形式,無論標的物是否已經交付或轉移登記,也不管是否經過公證以及贈與(yu) 是否具有社會(hui) 公益、道德義(yi) 務性質,隻要符合法定條件,撤銷權人均可行使。
在我國現行民法體(ti) 係中,與(yu) 分家最為(wei) 相似的法律行為(wei) 是繼承或贈與(yu) 。然而結合法史學有關(guan) “分家”的資料以及“繼承”、“贈與(yu) ”的規範涵義(yi) ,事實與(yu) 規範之間無法形成最終的對接。專(zhuan) 業(ye) 商業(ye) 侵權認為(wei) ,在當下我國的民法體(ti) 係中,“分家”既不屬於(yu) 繼承,也不是贈與(yu) 。繼承是在法律所規定的有一定身份關(guan) 係的人之間,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財產(chan) 的製度,這是狹義(yi) 的繼承。商業(ye) 侵權谘詢介紹廣義(yi) 的繼承還包括財產(chan) 所有人死亡後,由其所指定的人繼承其財產(chan) 的製度,嚴(yan) 格根據這個(ge) 定義(yi) ,分家行為(wei) 不應被納入繼承的範疇。從(cong) 表麵上看,繼承和分家都是一種財產(chan) 的傳(chuan) 承,但兩(liang) 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現實的分家中,“父母在生前進行家產(chan) 分割的情況決(jue) 不是稀見的事情”,當然也有父母去世後兄弟之間的分家;而繼承隻能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
尚莊商業(ye) 侵權淺析“以勞抵債(zhai) ”中“勞”的概念是什麽(me) ?在以勞抵債(zhai) 協議中,債(zhai) 權人與(yu) 債(zhai) 務人之間在債(zhai) 務關(guan) 係之外依意思自治原則形成了一個(ge) 新的民事法律關(guan) 係.這種民事法律關(guan) 係依勞務的性質不同,可為(wei) 提供某一短期項目的勞務關(guan) 係,也可為(wei) 具有較長期限的勞動關(guan) 係,前者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後者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但不管哪種法律關(guan) 係,雙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付出勞動。一方支付合理的對價(jia) ,即勞動報酬。專(zhuan) 業(ye) 商業(ye) 侵權表示以勞抵債(zhai) 涉及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因而它不同於(yu) 一般意義(yi) 的債(zhai) 務清償(chang) 。以勞抵債(zhai) 協議履行過程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yu) 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同等待遇,對非技術人員從(cong) 事特種行業(ye) 的勞務。勞動者從(cong) 事對人身有害的勞務,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勞務和可能引發其他糾紛的勞務都應予以解除。對限製勞動者人身權利和自由的違法行為(wei) 應予以堅決(jue) 製止。
地址:鹽城市人民南路2號紫薇廣場A區5幢7樓西 郵箱:liuxmni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