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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律師提示涉外婚姻財產歸屬事先約定為好

2019-11-11

鹽城律師提示涉外婚姻財產(chan) 歸屬事先約定為(wei) 好

異國婚姻充滿神秘和美麗(li) ,但畢竟不是童話,遇到家庭理財的瑣事該怎麽(me) 辦? 涉外婚姻的財產(chan) 往往因為(wei) 異國法律對婚姻中財產(chan) 歸屬的認定不同而潛藏著法律風險。例如,因對財產(chan) 分割不能達成共識而提起離婚訴訟,但卻發現法院對財產(chan) 分割的判決(jue) 結果與(yu) 自己國家的規定大相徑庭,使人大失所望,這與(yu) 不同國家對婚姻財產(chan) 關(guan) 係的不同法律規定不無關(guan) 係。比如在中國,若無其他約定,一方婚前財產(chan) 仍屬於(yu) 個(ge) 人財產(chan) ,但若不是在中國,結果就難說了。而且有時甚至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法律規定也可能有很大差異。因為(wei) 世界各國對夫妻財產(chan) 的規定主要分為(wei) 約定財產(chan) 製和法定財產(chan) 製兩(liang) 種,其中法定財產(chan) 製又可分為(wei) 夫妻共有財產(chan) 製和夫妻分別財產(chan) 製兩(liang) 種。所謂夫妻共有財產(chan) 製,是夫妻對所得財產(chan) 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chan) 共同管理的法律製度;而夫妻分別財產(chan) 製度即夫妻所得財產(chan) 分別歸夫妻個(ge) 人所有、個(ge) 人管理,同時也不排斥雙方對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財產(chan) 共同管理,或者作為(wei) 夫妻一方的財產(chan) 以約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種法律製度。例如,包括我國在內(nei) ,實行夫妻共同財產(chan) 製的國家有巴西、德國、瑞士、法國等國家,其它如英國和澳大利亞(ya) 等英美法係國家則實行夫妻分別財產(chan) 製。而在美國則兩(liang) 種製度並存,其中的亞(ya) 利桑那州(arizona)、加州(california)、愛達荷州(idaho)、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內(nei) 華達州(nevada)、新墨西哥(new mexico)、得克薩斯(texas)、華盛頓(washington)及威斯康星州(wisconsin)實行夫妻共有財產(chan) 製,而其它的州則實行夫妻分別財產(chan) 製。因此,在美國不同州訴訟離婚,若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來分割財產(chan) ,其結果可能差別很大。

法律谘詢與(yu) 服務

對婚姻觀念認識的差異直接導致國家間、地區間或國家與(yu) 地區間法律對法定夫妻財產(chan) 製作出不同的規定,使得涉外婚姻中的夫妻財產(chan) 成為(wei) 一個(ge) 極其複雜的問題。不過,雖然對法定夫妻財產(chan) 製有著不同的規定,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還是十分尊重夫妻間對夫妻財產(chan) 歸屬的約定的,都規定了夫妻對財產(chan) 歸屬的約定的效力優(you) 於(yu) 法定的效力。涉外婚姻的夫妻雙方若婚前或婚後能對夫妻財產(chan) 的歸屬有個(ge) 書(shu) 麵協議,則可避免由於(yu) 對異國法律規定的陌生而帶來的不必要的糾葛。

夫妻雙方約定財產(chan) 歸屬的好處到底體(ti) 現在哪裏呢?假設一中國籍女士嫁給了一澳大利亞(ya) 男士,根據中國的法律,若無約定,婚後財產(chan) 為(wei) 夫妻共有財產(chan) ;而澳大利亞(ya) 的法律則規定,若無約定,夫妻婚後財產(chan) 為(wei) 夫妻分別財產(chan) 。婚後,他們(men) 定居在中國,大部分財產(chan) 也在中國,而該澳籍男士婚後以其個(ge) 人收入在澳大利亞(ya) 購置了一處房產(chan) ,後兩(liang) 人鬧離婚,因財產(chan) 分割不能達成共識在中國法院訴訟。對於(yu) 在中國的婚後財產(chan) 的分割,雙方並無爭(zheng) 議;而對澳大利亞(ya) 那處房產(chan) 的歸屬問題雙方爭(zheng) 執不下,該中國籍女士認為(wei) 自己也應該分得一半,但法院的判決(jue) 令其大失所望。究其原因,由於(yu) 雙方先前未對夫妻財產(chan) 的歸屬做過約定,故在中國的婚後財產(chan) 為(wei) 雙方共有,而澳大利亞(ya) 的房產(chan) 則根據不動產(chan) 適用不動產(chan) 所在地法的規定,適用澳大利亞(ya) 法對夫妻財產(chan) 財采夫妻財產(chan) 分別製的規定,隻為(wei) 該澳籍男士所有,而其妻子則無權分得。可見,由於(yu) 對異國婚姻法以及國際私法衝(chong) 突規則的不了解,往往使得涉外婚姻離婚時在財產(chan) 分割時由於(yu) 理解的差異而產(chan) 生糾紛,不能好聚好散,但其實也很難要求普通民眾(zhong) 在締結涉外婚姻時冷靜地對異國法律製度作一番深入研究。而若此異國夫妻在婚前或婚後能對夫妻財產(chan) 歸屬有個(ge) 書(shu) 麵的協議,那麽(me) 在離婚時,就可以按照約定各拿各的,既規避了適用法定財產(chan) 製分割財產(chan) 所帶來的與(yu) 預期相左的意外結果,也避免了為(wei) 訴訟耗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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