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現代公司調整公司組織結構、提高公司經營效率的重要戰略之一。公司分立的本質在於(yu) 營業(ye) 分立。影響到債(zhai) 權人債(zhai) 權的實現效力和責任財產(chan) ,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債(zhai) 權人的利益。
公司分立最棘手的是公司債(zhai) 務如何承擔的問題。公司分立中如何保護債(zhai) 權人利益?對此我國相關(guan) 法律均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ye) 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yi) 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betway必威电竞官网表示並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分立的,除債(zhai) 權人和債(zhai) 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yi) 務享有連帶債(zhai) 權,承擔連帶債(zhai) 務。《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zhai) 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yu) 債(zhai) 權人就債(zhai) 務清償(chang) 達成的書(shu) 麵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並且在我國《公司法》中還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jue) 議之日起十日內(nei) 通知債(zhai) 權人,並於(yu) 三十日內(nei) 在報紙上公告。
鹽城律師表示公司分立必然出現多元利益衝(chong) 突,公司立法在完善和構建相關(guan) 製度時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該製度要能夠平衡各方主體(ti) 的利益。但我國現行公司法在公司分立時僅(jin) 設置了通知及公告製度和連帶責任製度來保護債(zhai) 權人利益,對債(zhai) 權人的保護顯得蒼白無力。公司分立對公司的未來影響巨大。對債(zhai) 務人責任財產(chan) 範圍的變動會(hui) 帶來難以預測的變化,公司股東(dong) 追求利益大化的衝(chong) 動可能會(hui) 使債(zhai) 權人賴以實現其債(zhai) 權的責任財產(chan) 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在諸多法人的變更中,公司的分立對於(yu) 公司債(zhai) 權人的影響極其重大,也極容易成為(wei) 不良商人逃避責任的手段。betway必威电竟下载表示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關(guan) 於(yu) 債(zhai) 權申報和債(zhai) 權人請求清償(chang) 和提供擔保的規定,刪除了“不清償(chang) 債(zhai) 務或不提供相應擔保,公司不得分立”的禁止性規定。這就要求各債(zhai) 權人應及時了解債(zhai) 務人的情況,對於(yu) 可能出現的逃避債(zhai) 務的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一方麵進行協商力求解決(jue) 問題,另一方麵也要了解法律有關(guan) 的規定,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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