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律師講解涉外婚姻如何離婚?
(1)要求進行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內(nei) 地城市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guan) 可以提出企業(ye) 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協議規定意向協議離婚和子女撫養(yang) ,財產(chan) 及債(zhai) 務處理的事項一致的業(ye) 務視圖;
(4)當事人可以持有中國內(nei) 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guan) 工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5)當事人應當各交2張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內(nei) 地居民應當出具了戶口簿,身份證;
(7)外國人我們(men) 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通過其他企業(ye) 有效的國際商務旅行證件。
我國關(guan) 於(yu) 涉外婚姻的立法和實踐一般不區分實質性要素和形式要素.. 從(cong) 1949年到1951年,一般精神以婚姻地法律的適用為(wei) 主導。自1951年底以來,鹽城律師處理涉外婚姻的基本精神已經轉變為(wei) 外國人與(yu) 外國人結婚或中國人與(yu) 外國人結婚的條件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我國,外國人之間或中國人與(yu) 外國人之間締結的任何婚姻,不僅(jin) 實質內(nei) 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guan) 規定,而且在形式上也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1975年,外交部、公安部發布了《外國人在華結婚辦理規定》,對在華與(yu) 外國人結婚的中國人民適用中國法律。直到1978年12月,國務院批準的外交部和公安部才開始糾正過去嚴(yan) 格控製中外通婚的偏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締結婚姻地的法律適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的婚姻,適用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地的法律”。此外,《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離婚和離婚財產(chan) 分割適用我國法律,婚姻締結地的法律適用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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