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經濟犯罪
服務保障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修訂後《關(guan) 於(yu) 公安機關(guan)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答記者問
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後的《關(guan) 於(yu) 公安機關(guan)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自5月15日起施行。為(wei) 便於(yu) 執法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與(yu) 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接受了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的修訂背景、經過和主要考慮。
答:2010年5月、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後聯合製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an) 於(yu) 公安機關(guan)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及其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guan) 經濟犯罪偵(zhen) 查部門管轄的89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規定,為(wei) 公安司法機關(guan) 依法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確依據,在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我國經濟犯罪呈現出新情況新特點,特別是刑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相關(guan)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陸續出台,同時受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調整影響,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有必要及時修改完善。2020年6月起,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第四檢察廳和公安部經濟犯罪偵(zhen) 查局、法製局共同組成工作專(zhuan) 班,啟動《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全麵修訂工作。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充分征求中央單位、全國檢察係統、公安係統及專(zhuan) 家學者意見,對公安機關(guan) 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逐條研究、反複修改,形成了《立案追訴標準(二)(審議稿)》。《立案追訴標準(二)》於(yu) 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hui) 第九十二次會(hui) 議、3月25日由公安部第35次部長辦公會(hui) 審議通過,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在研究修訂《立案追訴標準(二)》過程中,我們(men) 注意把握以下四方麵思路:
➤ 一是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和習(xi) 近平法治思想作為(wei) 貫穿始終的指導思想和根本遵循。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以及中辦、國辦《關(guan) 於(yu) 依法從(cong) 嚴(yan) 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部署要求,依法懲治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為(wei) 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二是注重遵循立法修法精神,確保法律規定落實落細。認真貫徹執行刑法、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修法精神,通過修改完善相關(guan) 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推動公安、檢察機關(guan) 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法律規定,規範相關(guan) 案件的辦理。
➤ 三是注重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對司法辦案的指導性。全方麵梳理總結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對相關(guan) 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有針對性的調整修改,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強化案件辦理指導,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
➤ 四是注重體(ti) 現刑事司法政策,助力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實際,落實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和寬嚴(yan) 相濟、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為(wei) 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民事手段處理經濟違法活動留出空間,以執法、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總體(ti) 修訂情況。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名稱和體(ti) 例沿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模式,條文內(nei) 容包括公安機關(guan) 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及附則。按照調整修改的具體(ti) 方式,分為(wei) 四類情況:
➤ 一是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對2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及證券法的修改內(nei) 容,對9種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調整,加大對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根據刑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修改內(nei) 容,對虛報注冊(ce) 資本案等1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
➤ 二是綜合經濟社會(hui) 發展、類罪平衡等因素,對1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狀況以及相類似罪名立案追訴標準的協調一致等因素,對票據詐騙案等7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基礎上,對走私假幣案等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具體(ti) 情形作了修改,進一步織密追責法網。
➤ 三是參照“兩(liang) 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釋,對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結合“兩(liang) 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等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調整,與(yu) 目前司法解釋最新稿的規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動相關(guan) 司法解釋的出台。
➤ 四是1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未作修改。綜合各方麵意見,對相關(guan) 法律、司法解釋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滿足司法實踐需要的妨害清算案等1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立案追訴標準(二)》適度提高了部分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數額標準,主要有三個(ge) 方麵的考慮:一是符合經濟社會(hui) 發展實際。比如,我國資本市場經過30餘(yu) 年的積累,無論是市場規模還是質量均取得了長足發展進步,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等證券違法犯罪實際發生數額已經遠遠高於(yu) 原立案追訴標準,適當提高部分立案追訴數額標準對刑事追訴沒有實質影響。二是符合司法辦案實際。《立案追訴標準(二)》在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增加犯罪手段、情節及危害後果等標準,比如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增加“造成國家稅款損失”“非法獲利”等標準,繼續保持從(cong) 嚴(yan) 追訴的態勢不放鬆。適度提高和完善立案追訴標準,既符合客觀實際,又能體(ti) 現中央“從(cong) 嚴(yan) ”的精神和要求。三是符合行政處罰與(yu) 刑事處罰銜接的需要。過去由於(yu) 部分立案追訴數額標準偏低,造成行政違法與(yu) 刑事犯罪的區分度不高,行政處罰獨立適用的空間偏於(yu) 不足。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社會(hui) 危害性程度,適度提高部分立案追訴數額標準,能夠更好實現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雙向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行政法律法規的治理效能。實踐中,公安、檢察機關(guan) 對未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濟違法行為(wei) 應當依法移送予以行政處罰,不讓違法分子逃脫懲處。
問:請介紹一下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有哪些突出的亮點。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方麵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緊密結合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法治建設經驗,積極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zhong) 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yi) 、安全、環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為(wei) 大局服務,踐行以人民為(wei) 中心。主要有以下三方麵亮點:
➤ 一是突出的政治性。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主動立足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hui) 發展目標任務,找準公安、檢察工作的著力點。《立案追訴標準(二)》堅持從(cong) 嚴(yan) 懲治非法集資、洗錢、證券、涉稅犯罪,防範資本無序擴張,切實維護金融安全,以更實舉(ju) 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hui) 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
➤ 二是鮮活的時代性。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企業(ye) 合法權益,要求完善各類市場主體(ti) 公平競爭(zheng) 的法治環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力度懲治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ye) 財產(chan) 的犯罪,進一步提高和調整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為(wei) 此,《立案追訴標準(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5種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采用與(yu) 受賄罪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對國企民企、內(nei) 資外資、中小微企業(ye) 等各類市場主體(ti) 予以同等司法保護,充分體(ti) 現和落實產(chan) 權平等保護的時代精神。
➤ 三是鮮明的法治性和實踐性。全方麵梳理吸收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釋、相關(guan) 行政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製定修改精神,對立案追訴標準予以係統修改完善,根據實際情況上調或降低相關(guan) 數額數量標準,增加補充手段、情節、後果等多元標準,進一步明確相關(guan) 罪狀含義(yi) ,明晰罪與(yu) 非罪、此罪與(yu) 彼罪界限。同時,堅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積極回應公安、檢察機關(guan) 執法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修改完善騙取貸款、虛開發票、金融詐騙等實踐中常見多發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著力強化實踐性和可操作性。
問:請介紹一下近年來公安機關(guan) 打擊經濟犯罪主要工作情況及成效。
答:近年來,公安機關(guan) 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新時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論述,嚴(yan) 厲打擊、積極防範各類經濟犯罪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2017年至2021年,全國公安機關(guan) 共破獲經濟犯罪案件41.8萬(wan) 起,挽回經濟損失2700餘(yu) 億(yi) 元,有力維護了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hui) 穩定,護航經濟社會(hui) 健康發展。
➤ 一是著力防範化解重大經濟金融風險。2018年至2020年,公安部連續三年組織開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專(zhuan) 項行動,依法破獲非法集資案件1.7萬(wan) 起;積極配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zhuan) 項整治,依法查處一批網貸平台;嚴(yan) 厲打擊各類傳(chuan) 銷活動,共破獲組織領導傳(chuan) 銷活動案件9800餘(yu) 起。對全國性、跨區域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加強指揮指導、組織協調,確保全國“一盤棋”。堅持“陽光辦案”,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暢通與(yu) 群眾(zhong) 溝通渠道,積極為(wei) 群眾(zhong) 答疑解惑。
➤ 二是著力遏製突出經濟犯罪活動。公安部組織開展打擊地下錢莊犯罪專(zhuan) 項行動,摧毀一大批重大跨區域犯罪網絡,有效阻斷非法資金流轉通道。自2019年起,公安部連續三年組織全國公安機關(guan) 開展打擊涉稅犯罪“百城會(hui) 戰”行動,會(hui) 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guan) 總署、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組織開展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兩(liang) 年專(zhuan) 項行動,堅決(jue) 維護稅收安全。持續推進“獵狐”專(zhuan) 項行動,圍繞“百名紅通”、重大經濟犯罪逃犯等重點目標集中攻堅,抓獲一批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組織開展嚴(yan) 厲打擊資本市場犯罪專(zhuan) 項工作,破獲了一大批有較大社會(hui) 影響的重大案件,有力維護了資本市場安全穩定。
➤ 三是著力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依法嚴(yan) 厲打擊合同詐騙、職務侵占、商業(ye) 賄賂等涉企突出犯罪,集中打擊、摧毀一批侵害企業(ye) 合法權益的職業(ye) 犯罪團夥(huo) 。近兩(liang) 年來,公安部和全國工商聯先後會(hui) 簽了《關(guan) 於(yu) 加強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溝通聯係合作機製的意見》,形成工作合力,積極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 四是著力提升規範執法能力。結合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和寬嚴(yan) 相濟、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修訂完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an) 於(yu) 公安機關(guan)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公安機關(guan)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文件,進一步規範辦案程序,嚴(yan) 防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連續多年組織開展執法巡查、百案評查、信訪核查、專(zhuan) 項整治等“三查一治”,加強執法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一批不規範執法問題。對人民群眾(zhong) 信訪反映的問題,認真組織開展核查,對查實的問題認真糾偏糾錯,不斷提高執法公信力。
下一步,公安機關(guan) 將認真貫徹落實好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堅決(jue) 依法嚴(yan) 厲打擊各類突出經濟犯罪,著力防範化解影響經濟安全的重大風險,不斷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全力打造高素質過硬公安鐵軍(jun) ,為(wei) 確保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hui) 穩定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問:請介紹一下近年來檢察機關(guan) 懲治經濟犯罪工作情況。
答:近年來,檢察機關(guan) 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指示精神,全方麵履行維護經濟安全、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檢察責任。2019年初,最高檢內(nei) 設機構改革,設立專(zhuan) 門負責經濟犯罪檢察工作的部門,以專(zhuan) 門機構、專(zhuan) 業(ye) 隊伍,全方麵推進經濟犯罪檢察工作發力提速。2021年9月,為(wei) 落實中辦、國辦《關(guan) 於(yu) 依法從(cong) 嚴(yan) 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成立了最高檢派駐中國證監會(hui) 檢察室,加強執法司法協作與(yu) 製約,強化對辦案的指導。2019年至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guan) 共起訴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犯罪40.68萬(wan) 餘(yu) 人,同比上升29.78%。檢察機關(guan) 圍繞金融證券、企業(ye) 權益、市場環境、稅收秩序等重點領域,一方麵,適用《立案追訴標準(二)》等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加大懲處力度;另一方麵,立足辦案能動履職,深化源頭治理,各項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 一是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依法懲治金融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訴金融犯罪12萬(wan) 餘(yu) 人。積極參與(yu)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zhuan) 項整治,聯合公安部持續掛牌督辦36起非法集資重大案件。積極參與(yu) 掃黑除惡專(zhuan) 項鬥爭(zheng) ,依法嚴(yan) 懲金融放貸領域黑惡犯罪。加大追訴洗錢犯罪力度,2021年起訴洗錢罪982件,是2019年的10倍,最高檢會(hui) 同人民銀行發布6件反洗錢典型案例。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金融監管漏洞,最高檢製發“三號檢察建議”,促進源頭治理。開設“金融檢察微課堂”等預防專(zhuan) 欄,加強金融法治宣傳(chuan) ,提升公眾(zhong) 防範金融犯罪意識。
➤ 二是嚴(yan) 懲證券犯罪,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持續加大證券犯罪辦案力度,2021年起訴229人,是2018年的1.8倍,成功指控康美藥業(ye) 、康得新、北八道等財務造假、操縱證券市場重大案件,最高檢會(hui) 同證監會(hui) 發布12件典型案例。聯合證監會(hui) 、公安部開展打擊證券違法專(zhuan) 項執法行動,集中督辦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19起重大案件。
➤ 三是依法保護企業(ye) 權益,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聚焦破壞市場秩序、侵犯企業(ye) 權益突出問題,依法嚴(yan) 懲合同詐騙、強迫交易、非法傳(chuan) 銷等犯罪,2019年至2021年共起訴破壞公司企業(ye) 管理秩序和擾亂(luan) 市場秩序案件14.3萬(wan) 餘(yu) 人。在疫情衝(chong) 擊和經濟承壓背景下,認真落實“六穩”“六保”政治要求,加強民營經濟司法保護,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司法政策,助力穩就業(ye) 、保市場主體(ti) 。會(hui) 同公安部開展涉企“掛案”專(zhuan) 項清理,共清理“掛案”6000餘(yu) 件,讓企業(ye) 卸下包袱輕裝上陣。
➤ 四是依法懲治走私涉稅犯罪,維護稅收秩序和國門安全。聚焦空殼公司、職業(ye) 團夥(huo) 、暴力虛開等重點領域,依法從(cong) 嚴(yan) 打擊涉稅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訴危害稅收征管犯罪3.6萬(wan) 餘(yu) 人,最高檢會(hui) 同國稅總局等建立“六部門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機製”,強化執法司法協作,維護稅收征管秩序。加大走私犯罪懲治力度,積極參與(yu) “國門利劍”“藍天”等專(zhuan) 項行動,從(cong) 嚴(yan) 從(cong) 快打擊走私武器彈藥、凍品、成品油等犯罪,共起訴走私犯罪2.1萬(wan) 餘(yu) 人。積極參與(yu) 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專(zhuan) 項行動,堅決(jue) 遏製非設關(guan) 地走私犯罪高發態勢。
下一步,檢察機關(guan) 將認真貫徹執行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綜合運用打擊、治理、預防等手段,推進經濟犯罪檢察能動履職,為(wei) 保持平穩健康的經濟環境貢獻力量。
問:去年中辦、國辦印發《關(guan) 於(yu) 依法從(cong) 嚴(yan) 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此次修訂是如何落實《意見》精神的?
答: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出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先後於(yu) 2013年、2014年、2019年進行了三次修正或修訂;《刑法修正案(十一)》適應以信息披露為(wei) 核心的證券發行注冊(ce) 製改革,加大對欺詐發行證券罪等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製裁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中辦、國辦《意見》明確要求“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關(guan)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為(wei) 此,《立案追訴標準(二)》貫徹“堅持零容忍要求、堅持法治原則、堅持統籌協調、堅持底線思維”的工作原則,對相關(guan) 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全麵係統修改,引領和促進相關(guan) 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法律責任製度體(ti) 係更加完善。此次修改體(ti) 現了從(cong) 嚴(yan) 懲治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政策導向:
➤ 一是補充完善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個(ge) 罪名犯罪手段、情節、後果等立案追訴標準,嚴(yan) 密刑事法網。主要包括:新增了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係列財務數據造假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各種新操縱手段的規定;新增了內(nei) 幕交易、泄露內(nei) 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層次立案追訴情形的規定;新增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ye) 債(zhai) 券罪募集資金違法用途的規定;將編造並傳(chuan) 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mai) 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導致交易價(jia) 格、交易量異常波動從(cong) 同時符合調整為(wei) 單一符合。
➤ 二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對欺詐發行證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ye) 債(zhai) 券罪、編造並傳(chuan) 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mai) 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5個(ge) 罪名增加造成投資者損失、誘導投資者交易等情節,並平衡各罪名間數額標準等。
➤ 三是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完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立案追訴標準。在公司上市和證券發行領域,保薦人是保障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有效發揮的關(guan) 鍵一環,在信息披露真實性、投資者保護方麵,負有更高的勤勉盡責義(yi) 務。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shu) ,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往往與(yu) 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違法犯罪相關(guan) ,具有嚴(yan) 重的社會(hui) 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加大對保薦人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chan) 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的懲治力度。為(wei) 此,《立案追訴標準(二)》相應完善相關(guan) 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更好體(ti) 現《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精神。
作者:徐日丹
編輯:趙楚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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