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訴訟領域的重要部分,本文對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一年作出的有關(guan)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判決(jue) 書(shu) 、裁定書(shu) 進行分析,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相關(guan) 規定,從(cong) 借款合同效力、還款責任承擔、時效與(yu) 管轄、本金與(yu) 利息、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的成立與(yu) 轉讓五個(ge) 方麵進行歸納,梳理相關(guan) 裁判觀點供讀者參考。
一、借款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1:出借人出借款項給借款人的,因貨幣為(wei) 種類物,且出借人與(yu) 其實際控製的公司為(wei) 不同的主體(ti) ,即便存在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情形,也不能必然以此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7113號
裁判理由:因錢為(wei) 種類物,且薛某榮與(yu) 金象來公司為(wei) 不同的主體(ti) ,即便存在金象來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也不能必然認定為(wei) 薛某榮將該貸款出借給建寧公司。此外,建寧公司在原審中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向薛某榮借款時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薛某榮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建寧公司,建寧公司也未對一審法院認定《借貸協議》的效力提起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yu) 待證事實無關(guan) 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yi) 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的規定,原審對建寧公司調取相關(guan) 證據的申請未予準許,並無不當。
總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前提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和“轉貸”必須為(wei) 同一法律主體(ti) 。上述案件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是公司,而出借款項的是個(ge) 人,民間借貸合同效力不受影響。
裁判要旨2:不具備向公眾(zhong) 發放貸款資質的擔保公司超出經營範圍多次對外出借款項,並非偶然發生的正當民間借貸,其訂立的借款合同無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7906號
裁判理由:出借資金實為(wei) 弘鑫公司提供,弘鑫公司作為(wei) 擔保公司,並不具備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發放貸款的資質。弘鑫公司超出經營範圍多次對外出借款項,並非偶然發生的正當民間借貸,原審判決(jue) 以弘鑫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為(wei) 由,認定其以戴某名義(yi) 訂立的借款合同無效,並非以戴某係“職業(ye) 放貸人”身份而否認借款合同效力,戴某的此項申請事由不成立。
總結:不具有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發放貸款資質的擔保公司,多次對外出借款項,訂立的借款合同,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而無效。
裁判要旨 3:借款人主張出借人為(wei) “職業(ye) 放貸人”的,應當舉(ju) 證證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nei) 存在多次反複從(cong) 事有償(chang) 的民間借貸行為(wei) ,出借行為(wei) 具有反複性、經常性;出借目的具有營業(ye) 性或經營性。
案號:最高法民申139號
裁判理由:長業(ye) 公司主張王某多次反複從(cong) 事有償(chang) 民間借貸行為(wei) ,應認定為(wei) 職業(ye) 放貸人。就此問題,借款人主張出借人為(wei) 職業(ye) 放貸人,應當舉(ju) 證證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nei) 存在多次反複從(cong) 事有償(chang) 的民間借貸行為(wei) ,出借行為(wei) 具有反複性、經常性,出借目的具有營業(ye) 性或者經營性。本案中,現有證據顯示王某在一段時間內(nei) 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僅(jin) 有2件,不能證明其行為(wei) 具有經常性、反複性。王某與(yu) 名望公司於(yu) 2012年12月7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的往來款項,涉及王某與(yu) 名望公司簽訂的關(guan) 於(yu) 案涉項目投資改造的相關(guan) 協議,不足以證實王某非法從(cong) 事放貸業(ye) 務。因此,長業(ye) 公司主張王某構成職業(ye) 放貸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三方協議》內(nei) 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均有拘束力。
總結:對“職業(ye) 放貸人”應從(cong) 行為(wei) 和目的上進行綜合認定,頻繁以盈利為(wei) 目的對外出借款項的才能認定為(wei) 職業(ye) 放貸人。
相關(guan)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zhong)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wei) 目的向社會(hui) 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yu) 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還款責任承擔
裁判要旨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個(ge) 人名義(yi) 借款用於(yu) 償(chang) 還公司債(zhai) 務的,公司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399號
裁判理由:雖然該款項係由豪建公司當時的實際控製人牛某以個(ge) 人名義(yi) 從(cong) 華健公司所借,但3850萬(wan) 元借款均轉入張某、王某指定賬戶,用於(yu) 償(chang) 還豪建公司欠張某、王某的債(zhai) 務。《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ge) 人名義(yi) 與(yu) 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yu) 單位生產(chan) 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yu) 個(ge) 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案涉3850萬(wan) 元債(zhai) 務應由牛某和豪建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從(cong) 企業(ye) 與(yu) 個(ge) 人之間的內(nei) 部關(guan) 係看,豪建公司為(wei) 借款的實際使用人和受益人,應當承擔最終還款責任。豪建公司承擔本案還款責任後,在其與(yu) 牛某進行清算時,相應款項無需再向牛某返還,不存在重複清償(chang) 問題。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yi) 與(yu) 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係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ge) 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wei) 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ge) 人名義(yi) 與(yu) 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yu) 單位生產(chan) 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yu) 個(ge) 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並用於(yu) 公司經營的,對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共同對出借人承擔還款責任;對內(nei) ,公司在與(yu) 法定代表人進行清算時,應將公司對外還款的部分予以扣除。
裁判要旨5:法院應對擔保法律關(guan) 係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不能僅(jin) 因當事人未到庭抗辯即認定其同意提供擔保。
案號:(2022)最高法民再206號
裁判理由:賴某在再審中陳述《借款合同》中丙方2處“賴某”的簽字是賴某所簽,其沒有將侯某本人也將承擔擔保責任的事情告知侯某,並且出具《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1月6日四川中海外基礎企業(ye) 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業(ye) 有限責任公司向四川鑫金地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時,四川鑫金地集團有限公司要求四川民意置業(ye)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個(ge) 人提供擔保,因擔心侯某不同意個(ge) 人提供擔保,為(wei) 減少麻煩,未告知侯某就代為(wei) 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丙2處簽了我的姓名(賴某代)。”侯某陳述其沒有委托賴某在《借款合同》上代為(wei) 簽字,否認其知悉並同意為(wei) 案涉借款提供擔保。鑫金地公司沒有提交任何關(guan) 於(yu) 侯某同意為(wei) 借款提供擔保的證據,應當承擔舉(ju) 證不能的責任。原審沒有審查侯某提供擔保的真實性,僅(jin) 因侯某未到庭抗辯即認定侯某同意提供擔保,係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糾正。侯某不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借款合同》對侯某沒有約束力,侯某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zhai) 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wei) 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總結: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越來越審慎,尤其是涉及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案件,法院會(hui) 嚴(yan) 格把關(guan) ,防止出現虛假訴訟等情形。因此,作為(wei) 原告的出借人一定要保留好相關(guan) 證據,被告(借款人)不出庭,鑒於(yu) 其無法對案件事實作出自認,法院必然會(hui) 對原告舉(ju) 證提出更高的要求。
裁判要旨6: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所負債(zhai) 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且雙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產(chan) 和共同經營的行為(wei) 。同時,在雙方
離婚前的一段時間內(nei) ,夫妻一方頻繁轉賬給另一方,並不能就轉款原因和款項性質作出合理解釋的,應認定案涉債(zhai) 務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425號
裁判理由:甲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所負債(zhai) 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巨額資產(chan) ,且乙自認之前與(yu) 甲共同經營小貸公司。根據生效的(2019)雲(yun) 05民終873號判決(jue) 所涉甲的中國人民銀行個(ge) 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離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離婚)分多筆向乙轉款 500 多萬(wan) 元,本案乙對甲該段時期為(wei) 何轉款給她及款項的性質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涉及夫妻債(zhai) 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an) 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原審認定案涉債(zhai) 務為(wei) 甲與(yu) 乙夫妻共同債(zhai) 務,由甲與(yu) 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並不缺乏依據,適用法律也無不當。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zhai) 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為(wei)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zhai) 務,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zhai) 務,不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但是,債(zhai) 權人能夠證明該債(zhai) 務用於(yu)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an) 經營或者基於(yu) 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總結:除以夫妻共同名義(yi) 借款或借款係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用於(yu)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an) 經營之外,夫妻間存在大量無法合理解釋的轉賬造成財產(chan) 混同的,也應認定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
裁判要旨7:還款保證書(shu) 上加蓋的擔保公司印章係借款人偽(wei) 造,但是借款人舉(ju) 證擬證明其係擔保公司實際控製人的,法院應當在查明是否屬實的基礎上,進一步審查借款人以擔保公司名義(yi) 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wei) 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擔保公司依法應否對借款人的行為(wei) 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
案號:(2022)最高法民再115號
裁判理由:案涉《還款保證書(shu) 》上加蓋的香爐峰公司印章已被生效的(2019)贛04刑終578號刑事判決(jue) 認定為(wei) 潘某偽(wei) 造,本案審理的重點是潘某在案涉《還款保證書(shu) 》上簽字並加蓋偽(wei) 造的香爐峰公司印章,以香爐峰公司名義(yi) 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wei) 應否認定為(wei) 香爐峰公司的行為(wei) 。潘某向蔡某出具《還款保證書(shu) 》時,並非香爐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僅(jin) 持有香爐峰公司5%的股權,也無香爐峰公司相應授權,且香爐峰公司對潘某的行為(wei) 不予認可,故潘某當時並不具有代表或代理香爐峰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簽訂擔保合同的權限。但生效的(2019)贛04刑終578號刑事判決(jue) 已認定潘某為(wei) 香爐峰公司實際經營人,且在再審過程中,潘某提交了其與(yu) 香爐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萬(wan) 某之間的《還款協議》、香爐峰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何某簽字的《股權占股情況的說明》、其與(yu) 香爐峰公司原股東(dong) 簽訂的《存量房買(mai) 賣合同》、關(guan) 於(yu) 香爐峰賓館移交的《協議書(shu) 》、香爐峰賓館的房產(chan) 證等新的證據材料,以證明其實際享有香爐峰公司75%的股權,係香爐峰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因此,本案應當在查明潘某上述主張是否屬實的基礎上,進一步審查潘某以香爐峰公司名義(yi) 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wei) 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香爐峰公司依法應否對潘某的行為(wei) 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wei) 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wei)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wei) 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wei) 有效。
總結:還款協議書(shu) 上加蓋的雖然是偽(wei) 造的公司印章,但並不能必然免除公司的責任。因為(wei) 對於(yu) 相對人來說,隻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製人的身份真實,相對人即有理由相信還款協議書(shu) 加蓋的印章是真實的,加蓋印章是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8: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公司在保證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債(zhai) 權人未盡合理審慎審核義(yi) 務,並非善意相對人,應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且對保證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對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的內(nei) 部決(jue) 策程序,越權代表公司簽訂案涉保證合同,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和製止,顯示公司內(nei) 部管理製度、風險控製措施存在較大問題,對保證合同無效亦存在一定過錯。公司不否認法定代表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真實性但是質疑所加蓋印章真實性的,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關(guan) 於(yu)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yi) 從(cong) 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的規定,案涉保證合同加蓋印章的真偽(wei) 並不影響判決(jue) 的實質處理結果,二審判決(jue) 依據原《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酌定公司對債(zhai) 務人在案涉《借款合同》項下不能清償(chang) 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並無明顯不當。
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337號
裁判理由:關(guan) 於(yu) 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的效力。一審判決(jue) 認定王某與(yu) 永勝公司簽訂的案涉《借款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而王某與(yu) 西子公司簽訂的案涉《保證合同》,因西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魏某未經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超越授權而簽訂,違法無效。二審判決(jue) 以魏某未經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越權代表西子公司和王某簽訂案涉《保證合同》,王某作為(wei) 債(zhai) 權人未盡合理的審慎審核義(yi) 務,並非善意相對人為(wei) 由,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有相應的依據,並無不當。
關(guan) 於(yu) 西子公司是否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原《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zhai) 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yu) 債(zhai) 務人對主合同債(zhai) 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債(zhai) 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zhai) 務人不能清償(chang) 部分的二分之一。”案涉《借款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王某未依法核查西子公司是否已經過股東(dong) 會(hui) 或者董事會(hui) 決(jue) 議同意或者授權魏某以公司名義(yi) 對外提供擔保,作為(wei) 債(zhai) 權人對《保證合同》無效存在過錯;而西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魏某,未履行法定的內(nei) 部決(jue) 策程序,越權代表西子公司簽訂案涉《保證合同》,西子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和製止,顯示公司內(nei) 部管理製度、風險控製措施存在較大問題,對案涉《保證合同》的無效亦存在一定過錯。二審判決(jue) 在西子公司質疑《保證合同》所加蓋印章真實性且未鑒定的情況下,認定西子公司對印章管理不善雖有不妥,但依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酌定西子公司對永勝公司在案涉《借款合同》項下不能清償(chang) 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並無明顯不當。
關(guan) 於(yu) 訴訟程序。鑒於(yu) 西子公司不否認其時任法定代表人魏某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真實性,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關(guan) 於(yu) “企業(ye) 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關(guan) 於(yu)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yi) 從(cong) 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的規定,案涉《保證合同》加蓋印章的真偽(wei) 並不影響本案判決(jue) 的實質處理結果,一審法院未準予鑒定申請並無不當。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yi) 從(cong) 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總結:對於(yu) 公司在借款合同的擔保人處加蓋公章的,出借人應當核查印章的真實性,該公司有無就本次擔保行為(wei) 作出對應的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以及行為(wei) 人有無公司授權。
裁判要旨9:一人公司對外負債(zhai) ,股東(dong) 不能證明不存在財產(chan) 混同的,應與(yu) 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股東(dong) 對外負債(zhai) 的,一人公司不能證明不存在財產(chan) 混同且不存在公司濫用法人地位損害債(zhai) 權人利益的,應與(yu) 股東(dong) 承擔連帶責任。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1301號
裁判理由:債(zhai) 權人已舉(ju) 證證明 A 公司 100% 持股 B 公司。作為(wei)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的 A 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 B 公司財產(chan) 獨立於(yu) 其自己的財產(chan) ,應當對 B 公司的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zhai) 權人主張B公司與(yu) C公司法定代表人同為(wei) 羅某,且B公司為(wei) C公司的100%持股股東(dong) 。C 公司作為(wei) B 公司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否為(wei) 其股東(dong) 的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認識不盡一致……本爭(zheng) 點所涉情形並未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作出規定,應當適用該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即公司股東(dong) 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dong) 有限責任,逃避債(zhai) 務,嚴(yan) 重損害公司債(zhai) 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債(zhai) 權人僅(jin) 舉(ju) 證證明 B 公司為(wei) C 公司的100%持股股東(dong) ,未舉(ju) 證證明 B 公司、C 公司存在前述法條中所列濫用行為(wei) ,且達到嚴(yan) 重損害公司債(zhai) 權人利益的程度,應承擔相應舉(ju) 證不能的責任。債(zhai) 權人請求C公司應對B公司的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請求不予支持。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an) 獨立於(yu) 股東(dong) 自己的財產(chan) 的,應當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第三款 公司股東(dong) 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dong) 有限責任,逃避債(zhai) 務,嚴(yan) 重損害公司債(zhai) 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
總結:一人公司為(wei) 債(zhai) 務人時,股東(dong) 不能證明不存在財產(chan) 混同時,應對一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股東(dong) 存在濫用法人地位逃避債(zhai) 務損害債(zhai) 權人利益的行為(wei) ,應當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管轄與(yu) 時效
裁判要旨10:民間借貸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是否為(wei) “與(yu) 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情況和涉訴行為(wei) 等因素進行認定,不應隻局限於(yu) 法律條文中列舉(ju) 的地點。
案號:(2022)最高法民轄101號
裁判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an) 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shu) 麵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yu) 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zhuan) 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製度的核心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讓雙方當事人選擇法院審理涉訴糾紛。一旦以達成協議管轄的方式共同作出決(jue) 定,當事人雙方都應接受協議管轄的約定。關(guan) 於(yu) 如何理解“與(yu) 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應當結合具體(ti) 案件情況具體(ti) 分析,結合爭(zheng) 議的法律關(guan) 係的具體(ti) 情形,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情況及涉訴法律行為(wei) 等諸多因素,確定該地點是否與(yu) 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本案中,當事人通過甲公司的金融平台簽訂《甲公司金融借款協議》電子合同,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丙方(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jue) ”,同時,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授權通過甲公司完成借貸行為(wei) 。由此可見,甲公司的所在地與(yu) 本案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an) 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shu) 麵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yu) 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zhuan) 屬管轄的規定。
總結: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可以由借貸雙方提前約定,但一定要注意約定的地點必須與(yu) 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
裁判要旨11: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發生債(zhai) 權轉讓的,受讓方所在地即為(wei) 協議履行地,係合同當事人為(wei) 第三方即受讓方將來涉訴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受讓方不確定亦不可能參與(yu) 締結這一協議管轄條款,故應當認定未生效。
案號:(2022)最高法民轄14號
裁判理由:案涉《借款協議》第十三條約定,協議簽訂地及實際履行地為(wei) 上海市黃浦區,發生爭(zheng) 議,由協議履行地法院管轄;如發生債(zhai) 權轉讓的,債(zhai) 權受讓方所在地即為(wei) 協議履行地。其中,關(guan) 於(yu) “協議簽訂地及實際履行地為(wei) 上海市黃浦區,發生爭(zheng) 議,由協議履行地法院管轄”的約定,係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關(guan) 於(yu) “如發生債(zhai) 權轉讓的,債(zhai) 權受讓方所在地即為(wei) 協議履行地”的約定,係合同當事人為(wei) 第三方即受讓方將來涉訴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受讓方不確定亦不可能參與(yu) 締結這一協議管轄條款,故應當認定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浩榮公司並未主張受讓案涉權利時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借款協議》關(guan) 於(yu) 由協議履行地法院管轄的條款,對浩榮公司有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總結: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的各相對方都隻能處分自身權利,隻能對彼此的權利作出約定,而不能對合同相對方之外的人的權利作出處分。
裁判要旨12:一份協議中包含有借款等多項性質不同的債(zhai) 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zhai) 務人自願履行其中一項債(zhai) 務的,在未查清其是否作出同意償(chang) 還其他債(zhai) 務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不能駁回其關(guan) 於(yu) 其他債(zhai) 務時效利益的抗辯。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7062號
裁判理由:關(guan) 於(yu) 時代百貨公司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yi) 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yi) 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wei) 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原債(zhai) 成為(wei) 自然之債(zhai) ,債(zhai) 務人享有履行抗辯權,但債(zhai) 務人作出同意履行義(yi) 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yi) 務的除外。本案中,案涉《補充協議》約定:投資款1.4億(yi) 元、利潤900萬(wan) 元、違約金3900萬(wan) 元及借款2000萬(wan) 元共計2.08億(yi) 元,中城建許昌分公司於(yu) 協議簽訂之日起45日內(nei) 付款1億(yi) 元,餘(yu) 款1.08億(yi) 元於(yu) 2014年10月3日前歸還完畢。根據上述約定,時代百貨公司對中城建許昌分公司包括案涉2000萬(wan) 元借款在內(nei) 的債(zhai) 權的訴訟時效應於(yu) 2016年10月3日屆滿,時代百貨公司於(yu) 2019年7月2日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中城建許昌分公司於(yu) 2019年1月4日自願歸還時代百貨公司1.4億(yi) 元投資款,係對上述部分債(zhai) 務的自願履行。但該1.4億(yi) 投資款與(yu) 案涉2000萬(wan) 元借款係兩(liang) 筆不同性質的債(zhai) 務,二審法院在未查清中城建許昌分公司是否作出同意償(chang) 還2000萬(wan) 元借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駁回中城建許昌分公司關(guan) 於(yu) 2000萬(wan) 元借款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當。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yi) 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yi) 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yi) 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wei) 由抗辯;義(yi) 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總結:同一個(ge) 債(zhai) 權憑證中如果有多筆不同性質的債(zhai) 務,每筆債(zhai) 務請求權的時效是獨立的。但如果是同一性質的多筆債(zhai) 務,時效是否獨立則要結合全案事實和各方證據綜合判斷。
裁判要旨13:擔保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就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具有管轄權。後債(zhai) 權人與(yu) 其他擔保人就同一筆債(zhai) 務另行簽訂擔保協議,並對前者關(guan) 於(yu) 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約定進行了變更,約定由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爭(zheng) 議引發的糾紛。不論關(guan) 於(yu) 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約定是否會(hui) 對保證人的保證意願存在影響,均不能因此排除或者限製部分合同當事人變更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權利。前一擔保協議的仲裁條款對後一協議的當事人也不具有約束力。
案號:(2022)最高法民終51號
裁判理由:本案應根據《借款擔保補充協議》和《還款承諾及擔保協議書(shu) 》關(guan) 於(yu) 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不同約定確定人民法院對有關(guan) 糾紛是否有管轄權。一是A公司、B公司以及鍾某僅(jin) 為(wei) 《借款擔保補充協議》的締約方,未在《還款承諾及擔保協議書(shu) 》上簽字同意,在《借款擔保補充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就C公司與(yu) A公司、B公司、鍾某之間的糾紛不具有管轄權。二是C公司和D集團在簽訂《借款擔保補充協議》後,又簽訂了《還款承諾及擔保協議書(shu) 》。後者對前者關(guan) 於(yu) 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約定進行了變更,約定由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爭(zheng) 議引發的糾紛。不論關(guan) 於(yu) 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約定是否會(hui) 對保證人的保證意願存在影響,均不能因此排除或者限製部分合同當事人變更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權利,故一審法院應當受理C公司對D集團的起訴。三是E公司等八家公司僅(jin) 為(wei) 《還款承諾及擔保協議書(shu) 》的當事人,《借款擔保補充協議》的仲裁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一審法院應當受理C公司對上述八方當事人的起訴。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guan) 擔保製度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對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管轄權。
總結:當事人隻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即可以在自己為(wei) 當事人的合同中協商約定糾紛解決(jue) 方式,可以協商改變自己約定的糾紛解決(jue) 方式。但此約定不當然影響其他關(guan) 聯合同關(guan) 於(yu) 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約定。
四、本金和利息
裁判要旨14:出借人與(yu) 借款人存在利息的約定,借款人的還款不足清償(chang) 全部本息時,通過先息後本的方式計算欠付的本金和利息,並無不當。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4217號
裁判理由:關(guan) 於(yu) 雙方是否約定利息及先息後本的計算方法問題,因出借人並未放棄利息主張,且從(cong) 雙方確認的三份《借條》內(nei) 容看,確實存在利息的約定,故二審判決(jue) 依據《借條》約定內(nei) 容及法定抵充順序,認定雙方已經約定利息並通過先息後本的方式計算欠付本金和利息,並無不當。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zhai) 務人在履行主債(zhai) 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zhai) 權的有關(guan) 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chang) 全部債(zhai) 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zhai) 權的有關(guan) 費用;(二)利息;(三)主債(zhai) 務。
總結:民間借貸中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果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chang) 全部債(zhai) 務,則默認為(wei) 先償(chang) 還利息後償(chang) 還本金。為(wei) 減少爭(zheng) 議,借款人可在還款時備注償(chang) 還的是利息還是本金。
裁判要旨15:債(zhai) 務人已經支付的超出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利息可用來抵扣本金。
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161號
裁判理由:本案利息問題應當適用立案受理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即民間借貸的利率應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為(wei) 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本案借款本金為(wei) 8397.5萬(wan) 元,已歸還11050萬(wan) 元,逐筆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超過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zhai) 務人除主債(zhai) 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chang) 全部債(zhai) 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zhai) 權的有關(guan) 費用;(二)利息;(三)主債(zhai) 務”的規定抵扣本金,至帥某、李某起訴時,案涉借款本息已歸還完畢。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
總結:對於(yu) 借款人已經支付了的超過法律保護上限的利息,可以用來抵扣本金,抵扣完本金如果還有剩餘(yu) ,出借人應當返還給借款人。
裁判要旨16:出借人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與(yu) 涉案借款確認文件記載的金額不相符,需對每筆轉賬是否構成民間借貸借款本金進一步舉(ju) 證。出借人未盡到證明爭(zheng) 議款項為(wei) 借款本金舉(ju) 證責任的,應當承擔舉(ju) 證不利的後果。
案號:最高法民申7301號
裁判理由:民間借貸法律關(guan) 係中的債(zhai) 權人一方應就借款合同的成立、款項交付並用於(yu) 借款承擔舉(ju) 證責任。王某剛雖然提供了銀行轉款記錄及《借款確認書(shu) 》,但兩(liang) 份證據載明的金額不相符,王某剛還應就每筆轉款是否構成民間借貸借款本金進一步舉(ju) 證。根據原審查明事實,王某剛與(yu) 王某之間除存在民間借貸關(guan) 係外,還存在合夥(huo) 經營關(guan) 係,爭(zheng) 議款項771萬(wan) 元中的200萬(wan) 元及485萬(wan) 元分別來源於(yu) 王某剛與(yu) 王某合夥(huo) 經營的中恒公司及江都公司,兩(liang) 公司均證明轉款係用於(yu) 支付王某工程款。另86萬(wan) 元款項收款人為(wei) 吳某,並非王某,且吳某證實該款用於(yu) 王某剛及王某合夥(huo) 承包的“時代名苑”及“北山項目”開支。故王某剛未盡到證明爭(zheng) 議款項771萬(wan) 元為(wei) 借款本金的舉(ju) 證責任,依法應當承擔舉(ju) 證不利的後果。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jue) 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ju) 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總結:出借人在與(yu) 借款人簽訂借款確認書(shu) 、還款計劃等書(shu) 麵文件時一定要與(yu) 雙方的款項交付事實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裁判要旨17:出借人、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後,經結算確認尚有借款本金未償(chang) 還,且認可借款人償(chang) 還了部分利息,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轉賬的款項並非償(chang) 還案涉借款本金,借款人關(guan) 於(yu) 案涉借款項已還清的主張理據不足。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5955號
裁判理由:出借人、借款人簽訂案涉《借款合同》兩(liang) 年後,再次簽訂《結算書(shu) 》確認借款本金2300萬(wan) 元未償(chang) 還,即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轉賬的3395萬(wan) 元並非償(chang) 還案涉借款本金,且《結算書(shu) 》中未否定借款人償(chang) 還了部分利息。故借款人關(guan) 於(yu) 案涉借款已還清的主張理據不足。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ju) 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guan) 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chan) 生該法律關(guan) 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ju) 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guan) 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guan) 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ju) 證證明責任。
總結:民間借貸關(guan) 係成立後,出借人與(yu) 借款人簽訂的結算書(shu) 、借款確認書(shu) 等文件與(yu) 雙方之間的轉賬記錄不符的,要結合各方的舉(ju) 證和其他在案證據綜合判斷結算文件和轉賬記錄對於(yu) 認定借款償(chang) 還情況的效力。
五、(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成立與(yu) 轉讓
裁判要旨18:出借人主張其專(zhuan) 款係民間借貸,借款人抗辯係委托理財法律關(guan) 係的,應提供其與(yu) 出借人的委托代理手續、理財委托指令等相關(guan) 證據以證實其主張。在借款人不能舉(ju) 證證明其指示出借人轉款係基於(yu) 其他法律關(guan) 係的情況下,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民間借貸關(guan) 係成立並判令借款人償(chang) 還借款,並無不當。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7927號
裁判理由:孫某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其與(yu) 馬某的通話錄音等證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馬某抗辯稱其與(yu) 孫某之間係委托代理關(guan) 係而非借貸關(guan) 係,但在原審及申請再審中馬某均未能提供其與(yu) 孫某的委托代理手續、理財委托指令等相關(guan) 證據以證實其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jue) 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ju) 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在馬某不能舉(ju) 證證明其指示孫某轉款係基於(yu) 其他法律關(guan) 係的情況下,原審判決(jue) 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民間借貸關(guan) 係成立並判令馬某償(chang) 還借款,並無不當。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jin) 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係償(chang) 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zhai) 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guan) 係的成立承擔舉(ju) 證責任。
總結:如果借款人抗辯案涉款項並非借款而是基於(yu) 其他基礎法律關(guan) 係,比如投資、贈與(yu) 、委托理財等關(guan) 係產(chan) 生的,需提供證據證明。因此,當事人在發生款項交接時,應當保留證明交接款項性質的證據,避免爭(zheng) 議的發生。
裁判要旨19:民間借貸關(guan) 係成立後,出借人與(yu) 借款人基於(yu) 刑事和解協議對相關(guan) 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的約定,可以發生原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消滅的效力。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3017號
裁判理由: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陳述,案涉500萬(wan) 元係甲通過乙轉給丙的借款。2015年6月15日,乙向丙出具《委托書(shu) 》,委托丙將該500萬(wan) 元轉借給丁。丁已實際收到該500萬(wan) 元。2016年9月15日,甲與(yu) 丙簽訂《和解協議》確認:1.丙曾經在2012年9月從(cong) 乙手中轉款兩(liang) 次共計500萬(wan) 元人民幣,丙已於(yu) 2015年6月15日按債(zhai) 權人要求轉到指定賬戶,丙願意協助收款人把債(zhai) 權轉給甲;2.目前在番禺南村派出所立案的盜搶案涉及到甲的關(guan) 聯公司四名職工,丙在過戶收到兩(liang) 部汽車後出具《刑事諒解書(shu) 》,協助在近期解決(jue) ;3.乙的500萬(wan) 元債(zhai) 權也不再追訴利息,在刑事案解決(jue) 的同時,立即在一審法院撤訴。2016年9月22日,丙、丁共同署名的《承諾書(shu) 》載明,丁同意把欠丙(受乙委托)500萬(wan) 元的債(zhai) 權轉給甲,從(cong) 2016年9月20日起計算,利息與(yu) 甲本人協商。2016年9月20日以前所欠的利息與(yu) 丙(受乙委托)計算並支付。原審還查明,番禺南村派出所於(yu) 2016年9月29日簽收了丙提交的《刑事諒解書(shu) 》,且相關(guan) 人員並未受到刑事追訴,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已經終結。故原審判決(jue) 認為(wei) 上述證據形成了較為(wei) 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甲通過與(yu) 丙簽訂《和解協議》對乙委托丙將500萬(wan) 元轉借給丁的行為(wei) 進行了追認,丙亦已經履行了《和解協議》中的相關(guan) 義(yi) 務,甲與(yu) 丙之間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已經消滅,並無不當。
總結:基於(yu) 刑事和解協議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轉讓關(guan) 係應當約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yi) 務為(wei) 成立條件,當事人之間通過刑事和解協議約定了債(zhai) 權債(zhai) 務轉讓關(guan) 係的,債(zhai) 務人實際履行了和解協議約定的義(yi) 務後,應認定當事人間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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